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12678元(车辆维修费8618元+评估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116元,由原告负担16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66元诉讼费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