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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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61236.54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361236.54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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