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59243.52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