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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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冠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福州海秀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冠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5450元及从2018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