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今顺贸易有限公司
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70841.5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为10567.34元,从2019年12月3日起,滞纳金以本金70841.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9.4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30元,诉讼费合计1869.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869.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86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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