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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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修文县同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贵州顺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顺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修文县同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24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贵州顺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普通合伙)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贵州顺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不能清偿其上述第一项债务时,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修文县同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顺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普通合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