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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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3697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GU5HB8Y,住***。 法定代表人:王兴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成、杨泽慧,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住***。 被告:***,女,住***。 诉讼代表人:***,男,系业主推选。 诉讼代表人:***,男,系业主推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绍荣(特别授权),男,贵州贵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11个月(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77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杨泽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绍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1778元。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建忠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楚楚 书记员唐培忠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