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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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永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6693.1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