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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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新乐市汇通厨具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9年5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止利息按月利率14.1375‰计算,包含已付利息260986.36元); 二、被告新乐市汇通厨具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新乐市汇通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被告新乐市汇通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新乐市汇通厨具用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28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