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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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1445.83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8年9月7日为122.6元;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44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6342元。 二、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欠息41445.83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8年9月7日为122.6元;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以4144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2263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28元减半收取243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14元,由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