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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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兆兴燃料有限公司 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 湖南龙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州市兆兴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合计18,329,999.91元及其利息2,411,143.6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后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对被告湖南龙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耒阳市********的土地[耒国用(2013)第360387号]、位于耒阳市********的土地[湘(2018)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460号]、位于耒阳市灶市******黄泥坳的土地[湘(2018)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502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对被告***、被告***位于耒阳市*****办事处五一东路金山商业广场金财楼2幢1层101号房产[耒阳市房权证蔡子池字第00069249号]、位于耒阳市*****办事处金桥路的房地产[耒房权证五里牌字第00052053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对被告***持有的湖南龙源置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670.8万元)、持有的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90%股权(2,700万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湖南龙源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州市兆兴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93.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93.29元,由被告连州市兆兴燃料有限公司、湖南龙源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