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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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832760元及利息(以8327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从2019年1月25日起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对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24.6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133.61元,由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