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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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海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华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工程款521012.5元; 二、反诉被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报审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定位放线记录、钻孔表、高喷灌浆施工记录、高喷灌浆工程综合成果、高喷灌浆孔质量检验、高喷灌浆单之工程质量评定、水泥复试报告等交付反诉原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