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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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桐庐美贞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水晶运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1560.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负担113元,由被告***负担253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