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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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673.3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626.8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5元,由原告***负担442元,由被告***负担1319元,由被告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28.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