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万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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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9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东方万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任胜。

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韦佑科。

被告: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尤魁。

原告***与被告东方万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智莉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林茹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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