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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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 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紫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紫泉分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6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