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GZZX2015-003)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X20MZGF350/1500-UB自动隔膜压滤机技术协议》;

二、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预付款602400.00元;

三、反诉被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28.00元,由本诉原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47.00元,本诉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81.00元;保全申请费4034.00元,保险费1405.60元,由本诉原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486.00元,由反诉被告贵州泽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62.00元,反诉原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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