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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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仁怀南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184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仁怀南城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贵州仁怀南城建材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张金弹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朝波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乐 书记员陈敏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