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仁合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晨阳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定原告***在被告江西晨阳药业有限公司6.6%股份(金额200万元)。 二、被告江西晨阳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仁合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上述6.6%股份登记至原告***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江西晨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