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中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中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108.75元,减半收取计2554.37元,由被告江西中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8.75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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