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广州市励信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华恒汽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137702元给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华恒汽运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汇至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华恒汽运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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