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中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3724999.5元(截至2019年7月4日),共计人民币18724999.5元。以后每顺延一天利息为45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恒中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67045元,由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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