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奇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正奇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2456052.50元(截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人民币11456052.50元。以后每顺延一天利息为24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5268元,由被告内蒙古正奇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