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内蒙古驰凯路面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驰凯路面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款1066900元。

二、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驰凯路面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24407元。

三、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驰凯路面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驰凯路面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托县沿黄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及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1元,由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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