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66185元及利息3275111.86元(利息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息合计8841296.86元;以后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每顺延一天按3622.46元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9元(***已申请缓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