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合佳恒科技铝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合佳恒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辽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运输费用297200元。 二、被告内蒙古合佳恒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通辽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质量保证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通辽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4元由原告通辽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59元,被告内蒙古合佳恒科技铝业有限公司承担8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