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石河子天达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 新疆石河子天达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石河子天达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被告新疆石河子天达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198.25元,合计24419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6元,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新疆石河子天达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新疆石河子天达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76元(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