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9737号 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鲲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喻奇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菁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