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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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射洪县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民初25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四川省射洪县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射洪县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郑艳 审判员梁燕 人民陪审员姜淑惠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倩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