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3542.3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7005.24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92元、鉴定费2720元,共计5612元;由原告***承担1612元,其余4000元由被告***承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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