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国康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1924号 原告: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维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庞枫,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康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俊中,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德芳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许艺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