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三阳化学(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2471号 原告:三阳化学(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秉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花,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振田,总经理。 原告三阳化学(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三阳化学(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三阳化学(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琼娇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