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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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500元。原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被告***已付购房款104414元中予以抵扣,抵扣后剩余房款92914元予以退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2元,被告***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