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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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铁之道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铁之道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8,872.52元; 二、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铁之道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28,87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铁之道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计1,438.50元,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