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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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三洲鸿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三洲鸿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0923.50元”; 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三洲鸿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费2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三洲鸿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上诉人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被上诉人四川三洲鸿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上诉人资阳市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64元,被上诉人四川三洲鸿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