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从2017年10月20日起计付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四川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