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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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49548.08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合计51618.0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9132.66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原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误工费23853.6元(180日×132.52元/天)、护理费5211.57元(9日×75.53元/天×2人+51日×75.53元/天)、交通费18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09343.1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项下赔偿109343.17元; 三、原告***车损费用项下损失:车损1344元、施救费2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费用项下赔偿1544元; 四、原告***程序性费用项下损失:鉴定费2200元、评估费500元、复印费26元,共计2726元,由被告***负担1908.2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212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927.5元,由原告***负担99元,由被告***负担18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