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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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 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本金19981788.02元,利息2207820.34元,逾期利息454585.68元,复利50230.71元,自2020年3月23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92元,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155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