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 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 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庞巴迪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杰信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渤海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东营杰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236260元及利息(以262362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扣除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已偿还利息70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东营杰信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现登记股东为第三人***、***的山东庞巴迪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营杰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1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6000元由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