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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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1306.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91306.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18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27元,由被告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