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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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 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货款1227424.11元及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利息以1227424.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案件受理费20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7元,由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