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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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广西全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217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7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159元,被上诉人***承担1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元,被上诉人***承担1159元,被上诉人***承担197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元,本院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