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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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反诉原告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57元,反诉被告***负担1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