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251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王箫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清渔。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奉贤区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康建盛

人民陪审员王文福

人民陪审员苏中发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雅娟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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