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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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251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王箫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清渔。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奉贤区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标新集团(漳州)制罐有限公司、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康建盛 人民陪审员王文福 人民陪审员苏中发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雅娟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