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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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3067.84元。 二、何金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鉴定费156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负担379元,何金益负担248元。 标的款履行方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平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110030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