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阳永固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黔01执15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阳永固化工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