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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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陀海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杨大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嘴钳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海涛、杨大龙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