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陀海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杨大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嘴钳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海涛、杨大龙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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