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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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浙1123执2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仙明、范云香、雷金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3民初24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仙明、范云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雷金渭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雷仙明、范云香、雷金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雷仙明(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8××××××××)、范云香(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7××××××××)、雷金渭(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