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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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开设赌场罪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吴军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吴军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三百五十三元六角四分,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其中的九千零八十八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