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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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军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吴军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三百五十三元六角四分,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其中的九千零八十八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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